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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牟小红、杨志荣与牟小兵、王玉梅共同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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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牟小红,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志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牟小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梅,女,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合江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梅所有的住宅一套。现申请执行人牟小红、杨志荣要求本案不再继续执行,自行与被执行人牟小兵、王玉梅协商处理,并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梅所有的住宅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唐勇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