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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红荣与宋小弟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字第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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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红荣,女。被执行人宋小弟,男。

关于郭红荣诉宋小弟共有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小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小弟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七十八万一千一百零六元二角五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彦周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