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天粤。被告罗凯。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天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邵天粤负担。
审判员:张妙玲
书记员:谭明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