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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邵天粤与罗凯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8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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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共有纠纷文书

原告邵天粤。被告罗凯。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天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邵天粤负担。

审判员:张妙玲

书记员:谭明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