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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乔永莲、乔凡芝与张仁华、张玲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5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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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永莲,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鲍玉明,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俊炜,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乔凡芝,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鲍玉明,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俊炜,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仁华,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朱金宝,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朱金宝,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永莲、乔凡芝与被告张仁华、张玲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方敏审判员:严晓为人民陪审员:吴梅芳

书记员:凌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