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嫣儿。原告:潘丽珍(同为原告张嫣儿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潘丽丽。委托代理人:王太林、刘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嫣儿、潘丽珍诉被告潘丽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嫣儿、潘丽珍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张嫣儿、潘丽珍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嫣儿、潘丽珍撤诉。本案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张嫣儿、潘丽珍负担。
审判员:伍颖妍
书记员:苏颖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