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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薛金城诉薛景华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1)抚民一初重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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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共有纠纷文书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薛金城,男,汉族,抚松县外国语学生,住抚松县。法定代理人薛立民,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薛风芹,女,汉族,无职业。被告薛景华,女,汉族,抚松县外国语学生,住抚松县。法定代理人徐桂芹,女,汉族,个体业主,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梁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城诉被告薛景华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金城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长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金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已交6,900.00元(缓交6,900.00元),退回原告薛金城6,900.00元。

审判长:杨金涛审判员:尹晓人民陪审员:逄焕梅

书记员:徐莲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