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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昌贵与付永昌共有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4)屏山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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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共有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昌贵。被执行人付永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付永昌的银行存款18250元。执行员吴亨

书记员: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