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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庆与石文仙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景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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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共有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庆,男。被执行人石文仙,女。

原告郑庆诉被告石文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景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庆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文仙按判决书所确定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本院做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石文仙于2013年12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庆21574.72元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景谷县人民法院(2013)景民初字第409号民事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朝波

书记员:罗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