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文某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文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共有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672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财产或提取、扣留等额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科宏
代理书记员:伍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