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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杨某某、文某某与王某共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武执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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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共有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文某某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文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共有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672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财产或提取、扣留等额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科宏

代理书记员:伍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