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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文建诉徐九萍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青山执字第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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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共有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文建,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徐九萍,女,194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

本院在执行郑文建诉徐九萍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文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文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青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惠运审判员:梅祥新审判员:任国义

书记员:万增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