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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爱玲、杨立轩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辉执字第9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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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郑爱玲,女,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申请人杨立轩,男,200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郑爱玲,系杨立轩母亲。被执行人杨永保(杨连),男,195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保翠,女,195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郑爱玲申请执行杨永保、张保翠共有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返还郑爱玲现金81000元,返还杨立轩现金1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31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赵保华代理审判员:王毅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