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尹来信,男,汉族,1969年9月6出生。异议人王桂琴,女,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尹同岑,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尹来信,男,1969年9月6出生,汉族。案外人王桂琴,女,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同岑与被执行人尹来信、尹套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来信及案外人王桂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尹来信、王桂琴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错误;(2013)鄂茅箭民监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书书已裁定对(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而,应中止本案的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尹来信、王桂琴认为该执行依据错误,不应通过执行异议办理。本院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是否进中止执行,并不影响本案的执行。因此,尹来信、王桂琴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尹来信、王桂琴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海清审判员:张雄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