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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爱鑫与黎永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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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共有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爱鑫,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黎永强,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谭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上列原告诉被告共有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依法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98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案因原告撤诉而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本案保全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黎永强名下价值218466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明升

书记员:彭丽亚(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