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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吴旦与彭代翠、吴学亮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汉民初字第0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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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共有纠纷文书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旦,女,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彭代翠,女,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吴学亮,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旦与被告彭代翠、被告吴学亮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旦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彭代翠、被告吴学亮在汉阴信合账户中的存款各100000元,共计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彭代翠在汉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中的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告吴学亮在汉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中的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勇代理审判员:邹明胜人民陪审员:罗依成

书记员:汪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