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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海燕与钟奇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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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共有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海燕,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027。被告:钟奇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15。委托代理人:林国利,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了原告张海燕诉被告钟奇君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燕以已与被告钟奇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71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

审判长:胡冬梅审判员:刁梅人民陪审员:林娟

书记员:何绍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