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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施俊晖与被执行人白雅茹共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2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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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施俊晖,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白雅茹,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施俊晖与被执行人白雅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8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3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王伟强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92号2702室和文塔路102号地下夹层10号车位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施婉淯共同共有,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冻结。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23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