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洪星,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俊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佳琪,农村居民,(系赵淑之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星、周俊芳与被执行人赵淑、刘佳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