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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伟、陈书曾诉陈秀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5)遂民执字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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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陈书曾,男,194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陈秀连,女,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执行陈伟、陈书曾诉陈秀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所争议的109294元抚恤金,在(2014)遂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陈秀连已明确表示放弃分割,且在诉讼期间,遂平县教育体育局已将该笔抚恤金打到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帐户上了,被执行人陈秀连并未实际占有该笔抚恤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3)遂民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蔚执行员万伟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建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