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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临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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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朱XX,女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XX,女,201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XX,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XX在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庙岭支行上存款13435元。2013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XX等领取执行款1334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要求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XX等人的申请事项,被执行人李新荣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电付审判员:彭苏平审判员:农丽珍

书记员:杨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