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朱XX,女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XX,女,201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XX,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XX在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庙岭支行上存款13435元。2013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XX等领取执行款1334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要求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XX等人的申请事项,被执行人李新荣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电付审判员:彭苏平审判员:农丽珍
书记员:杨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