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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临执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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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XX,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临桂县X村委会X村X号。被执行人张XX,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临桂县X村委会X村X号。被执行人李XX,女,1963年6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临桂县X村委会X村X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电付执行员褚钟光执行员马竹波

书记员:杨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