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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临执字第215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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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XXX公司,住所地临桂县XXXX。法定代表人曾XX,总经理。被执行人薛XX,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XX。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协助执行下解除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并依法将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的34056元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桂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电付审判员:褚钟光审判员:农丽珍

书记员:杨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