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广友、魏琳、李盈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小芳、李献伟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3)遂民执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蔚执行员万伟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建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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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广友、魏琳、李盈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小芳、李献伟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3)遂民执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蔚执行员万伟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建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