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文小芳、李献伟申请执行潘广友、魏琳、李盈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遂民执字第1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广友、魏琳、李盈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小芳、李献伟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3)遂民执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蔚执行员万伟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建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