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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永乐申请执行驿城区诸市乡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遂民执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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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本院终结(2010)遂民执字第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施会民执行员万伟执行员张保华

书记员:张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