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1)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陆艳猴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0)甬镇执非字第1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7714-9。法定代表人陈建江。被执行人陆艳猴,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

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非字第11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