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7714-9。法定代表人陈建江。被执行人陆艳猴,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
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非字第11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