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静江,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北区。被执行人周林,1958年1月1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周信明,1958年1月10日出生,住本区。
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1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