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叶静江与周林、周信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镇执民字第1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静江,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北区。被执行人周林,1958年1月1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周信明,1958年1月10日出生,住本区。

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1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