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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与盛周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0)甬镇执非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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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5884。法定代表人林永安。被执行人盛周军,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非字第3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