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清照,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1956********,住北海市长青东路广西海洋研究所**。被执行人姚致蕴,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1949********,原住,原住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址不详。被执行人姚致平,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9955********,住北海市,住北海市北部湾东路**北海市汽车修理厂宿舍****v> 被执行人姚致勤,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9966********,住南宁市新阳路,住南宁市新阳路**面粉厂宿舍被执行人姚致明,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1953********,原住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原住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清照与被执行人姚致蕴、姚致平、姚致勤、姚致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腾退了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127号(原211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苏清照管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