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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某、郑某某、郑某某与代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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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碧华。申请执行人郑全福。申请执行人郑文英。申请执行人郑文玉。申请执行人郑建强。申请执行人郑建宏。被执行人代素芳。被执行人周国珍。被执行人杨玉英。被执行人李学珍。被执行人李培珍。

申请执行人郑碧华、郑全福、郑文英、郑文玉、郑建强、郑建宏与被执行人代素芳、周国珍、杨玉英、李学珍、李培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邛崃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碧华、郑全福、郑文英、郑文玉、郑建强、郑建宏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郑碧华、郑全福、郑文英、郑文玉、郑建强、郑建宏与被执行人代素芳、周国珍、杨玉英、李学珍、李培珍达成协议。从2013年7月起被执行人代素芳、周国珍、杨玉英、李学珍、李培珍在各自的养老金中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郑碧华、郑全福、郑文英、郑文玉、郑建强、郑建宏200元直至付清止。现申请执行人郑碧华、郑全福、郑文英、郑文玉、郑建强、郑建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郑碧华、郑全福、郑文英、郑文玉、郑建强、郑建宏尚未受偿的90000元及诉讼费1114元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