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农民。申请执行人梅金成,男,系王秀玲丈夫。申请执行人田家鑫,女,系王秀玲女儿。法定代理人王秀玲,基本情况同前。系田家鑫之母。被执行人叶青枝,女,农民。
申请人王秀玲、梅金成、田家鑫与被执行人叶青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家鑫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1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青枝已履行(2013)商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五项内容(由田家鑫支付叶青枝财产折价款50000元)后于2013年6月18日将执行款27100元交付法院,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秀玲已将执行款27100元全部领回,执行费1025元已由被执行人叶青枝承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