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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彩霞、徐嘉俊与徐勤科、杜喜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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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彩霞申请执行人徐嘉俊被执行人徐勤科被执行人杜喜粉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彩霞、徐嘉俊与被执行人徐勤科、杜喜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徐勤科有银行存款,我院予以扣划,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庆城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