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有喜,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姚光龙,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有道,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卫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卫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卫东的挖掘机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宗正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