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杨,女,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温再志,男,生于1959年7月12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温再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温再志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滩信用社的人民币存款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克杰
书记员:郑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