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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萌与刘建、曾惠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2014)成铁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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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萌。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曾惠蓉。

一、被执行人刘建、曾惠蓉向申请执行人谢萌支付人民币3800750.99元;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建、曾惠蓉的财产及收入或相应的银行存款。执行额度(包括执行费)为人民币384115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书记员:冯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