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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军超、贾晓荣、仝军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2013)运盐执字第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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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军超,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陆县张村镇西张峪村**。被执行人贾晓荣,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陆县张村镇西张峪村**。被执行人仝军勇,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平陆县张村镇后池村**。

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军超、贾晓荣、仝军勇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作出的(2013)运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3)运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安法执行员薛文强执行员董晓军

书记员: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