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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正平与张银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2014)滁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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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正平,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银明,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天公证字第235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张银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银明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太传

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