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正平,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银明,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天公证字第235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张银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银明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太传
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