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红安,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李尿泉,男,汉族,农民。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尿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尿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已部分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尿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2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