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孙爱玲、蔡春旺、蔡军民、李海顺、贾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09)文法执字第75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东风南段。负责人薛灵芝,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孙爱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蔡春旺,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军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海顺,男,汉族。被执行人贾红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孙爱玲、蔡春旺、蔡军民、李海顺、贾红军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中止(2008)安文证经字第933号公证书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8)安文证经字第933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