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福印申请执行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孙强、卢改菊、任拥军、孙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3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福印,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中盛梧桐苑**楼****西。法定代表人卢改菊,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内中路高庙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改菊,女,汉族,系孙强之妻。被执行人任拥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瑞芳,女,汉族,系任拥军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成陶瓷有限公司、孙强、卢改菊、任拥军、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强名下的豫EE49**号、豫E971**号轿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恒瑞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豫EF21**号、豫ER71**号轿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志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豫EQ49**号轿车一辆;以上车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并禁止车辆年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李宾

书记员:张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