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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光雨申请执行张伟、郭海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5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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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光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海敏(系张伟之妻),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蔡光雨与被执行人张伟、郭海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地址确认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蔡光雨申请对本院所查封的郭海敏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南关德隆街县百货公司住宅1号楼西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1131018312号,140.61平方米)评估拍卖,以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郭海敏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南关德隆街县百货公司住宅1号楼西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1131018312号,140.6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