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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玲、周松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法执字第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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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鹏,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冯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松柏,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玲、周松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