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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邹小敏、滕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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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负责人和春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小敏,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滕梅,女,汉族,农民,系邹小敏之妻。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莉,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邹小敏、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新证执字第89号执行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邹小敏、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0557.95元,已执行回2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邹小敏、滕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3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