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某蓝新路**。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孔超,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孔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在部分执行后,本院终结了执行程序。后在申请人集中化解不良贷款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蓝田县公证处(2009)蓝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王鹏晖审判员:潘西社
书记员:甄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