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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乳山市支行与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乳山市荣昌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威执一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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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乳山市支行。被执行人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乳山市荣昌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1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32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威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刘昌军代理审判员:李升臣

书记员:张云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