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乳山市支行。被执行人威海正昌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乳山市荣昌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1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32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威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建国审判员:刘昌军代理审判员:李升臣
书记员:张云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