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峰。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南苑实业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潘峰申请执行烟台市福山区南苑实业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1)烟牟指执字第13、1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所有的房产一宗(房产证:福自字第**,包括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委托烟台嘉利达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的上述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2013年7月5日李玉波(身份证号码:××)以19558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原烟台市福山区福山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房产一宗(房房产证:福自字第**,括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玉波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玉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玉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曲玉波审判员:隋卫东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