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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井孝全、于淑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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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井孝全,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淑娥,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吉红,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井孝全、于淑娥、孙吉红银行存款50000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涛代理审判员:徐永功代理审判员:王杰范

书记员:孙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