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被执行人龙口市种子站。被执行人龙口市种子站门市部。被执行人龙口市种子管理站。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龙口市种子站、龙口市种子站门市部、龙口市种子管理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12日,以(2009)烟牟指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口市种子管理站所有的房产一宗(房产证:龙房交字**;土地证:龙国用【97】字第0155号)及其附属设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口市种子管理站所有的房产一宗(房房产证:龙房交字**;地证:龙国用【97】字第0155号)及其附属设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曲玉波审判员:隋卫东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