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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德亚与西安市蓝田乳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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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德亚,男,1950年5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系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西安市蓝田乳制品厂。住所地:蓝田县城北环

路。法定代表人李为,该厂代厂长。

本院在执行王德亚与西安市蓝田乳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蓝田乳制品厂代厂长法定代表人李为以蓝田县经贸企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申请执行人王德亚以及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经充分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蓝田县经贸企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德亚人民币130万元,用于执行(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以及回赎(2009)蓝执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以物抵债的529.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二、王德亚(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之前搬离上述土地上的财物及建筑,腾交该宗国土地使用权给蓝田县经贸企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蓝田乳制品厂);三、王德亚(蓝田县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期腾交上述土地,2013年3月1日后该宗土地由蓝田县经贸企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处置。协议达成后,王德亚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了蓝田县经贸企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蓝田乳制品厂)人民币130万元。至此,被执行人西安市蓝田乳制品厂按协议履行完毕,并且由于被执行人西安市蓝田乳制品厂回赎(2009)蓝执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以物抵债的529.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院(2009)蓝执字第307号执行裁定终止执行,本院(2009)蓝执字第307号执行案件得以和解方式最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潘西社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