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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年能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8

(2012)船山执字第4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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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任超。被执行人赵年能,男,51岁,住遂宁市船山区。

遂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年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船山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年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年能在商业银行遂宁分行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