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燕东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龙,城关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罗科蕾,男,汉族,干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科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千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罗科蕾归还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罗科蕾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罗科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于2013年5月22日达成了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罗科蕾在2013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20000元,被执行人罗科蕾于2013年12月20日前给付5000元,2014年3月20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案款10000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全部给付清结。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于2013年5月30日前的10000元,并交付了诉讼费360元,执行费360元。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6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5000元,被执行人雷科蕾交付案款1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申请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