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东大街**。代表人杨宏刚,行长。被执行人尚晓明,男,农民。被执行人亢应龙,男,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2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尚晓明、亢应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尚晓明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07.03元、利息2156.32元(利息截止2012年12月21日)以及截止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所有利息,于2013年10月31日前履行清结,亢应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尚晓明将借款本金4907.03元、利息2263.28元,共计7170.31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